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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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2019)湘3101民初245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2019)湘3101民初24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湘西自治州振湘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41179.5元”为“被告湘西自治州振湘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63237.17元”; 三、变更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2019)湘3101民初24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50589.7元”为“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43237.17元”; 四、撤销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2019)湘3101民初24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被告湘西自治州振湘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就上述赔偿款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上诉人湘西自治州振湘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六、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65元,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565元,由上诉人湘西自治州振湘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上诉人***各自负担528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