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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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金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9)湘0802民初285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9)湘0802民初285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13262.25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76元,***负担6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中心支公司负担600元,***负担7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76元,由上诉人***负担6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中心支公司负担600元,***负担7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