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雅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润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厚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雅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租金73731.84元以及逾期支付租金违约金,以73731.84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15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被告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厚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雅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违约金49374元;

被告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厚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将力帆中心2号办公楼第14层3号办公楼单元恢复原状;

被告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厚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雅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元;

驳回原告重庆雅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100.26元,由被告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厚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4
发布日期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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