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安全保险义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铜川市兵居餐饮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违反安全保险义务纠纷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因本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116334.46元、残疾赔偿金199914元、误工费7920元、护理费7100元、营养费2130元、鉴定费2000元、复印费100元、租床费510元、合计336008.46元,由被告铜川市印台区XX居XX店承担218000元,除去原告应承担的18115元,实际支付原告199885元,下余118008.46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二、被告铜川市印台区XX居XX店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三、被告***、***对上述铜川市印台区XX居XX店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对被告铜川市兵居餐饮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赔偿款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45元,由原告***负担1241元,由被告铜川市印台区XX居XX店、***、***共同负担23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3
发布日期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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