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安全保险义务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铜川市兵居餐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违反安全保险义务纠纷 |
| 法院 |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本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116334.46元、残疾赔偿金199914元、误工费7920元、护理费7100元、营养费2130元、鉴定费2000元、复印费100元、租床费510元、合计336008.46元,由被告铜川市印台区XX居XX店承担218000元,除去原告应承担的18115元,实际支付原告199885元,下余118008.46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二、被告铜川市印台区XX居XX店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三、被告***、***对上述铜川市印台区XX居XX店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对被告铜川市兵居餐饮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赔偿款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45元,由原告***负担1241元,由被告铜川市印台区XX居XX店、***、***共同负担23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