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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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款46317.8元,并支付从2015年9月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理赔款46317.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费5308.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内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17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08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