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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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盗窃罪 |
法院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人谢元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2日起至2020年6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谢元辉退赔被害人卓某的经济损失613元、退赔被害人谢某的经济损失4235元、退赔被害人江某的经济损失969元;扣押在案的涉案财物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裁判日期 | 2020-06-03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