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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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89874.1元。 二、由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10000元。 三、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24091.44元。 四、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324.9元。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收取为4956元,由原告***负担2428元,由被告***负担1770元,由被告***负担7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咸宁市金穗支行,账号:17-6806010********。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08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