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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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海门市轻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南通鼎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通鼎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启东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7042299.55元(含利息42299.55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7042299.55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二、被告海门市轻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南通鼎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启东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本案第一项债权对被告海门市轻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出质的在被告山东省金乡县高河街道办事处的应收账款,在不少于一千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启东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09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609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南通鼎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海门市轻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1096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 |
裁判日期 | 2019-09-30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