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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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大庆高新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602民初390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 被告:大庆高新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夏文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羽,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琳,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大庆高新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2020年4月16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金昌国 人民陪审员王*** 人民陪审员于振玲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高云 |
裁判日期 | 2020-04-16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