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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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穆棱市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城子信用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城子信用社借款本金2800000.00元以及利息476840.00元(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2019年6月19日止),并承担自2019年6月20日起继续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被告穆棱市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该笔借款本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被告***、***对该笔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城子信用社重组挂息531605.50元(2015年10月29日至2016年10月28日借款本金2900000.00元的利息208893.50元+2016年12月28日至2017年6月25日借款本金2900000.00元的利息322712.00元)。被告穆棱市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该笔利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被告***对该笔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原告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城子信用社对被告穆棱市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的房产[权属证号:黑(2017)穆棱市不动产权第0003932号、黑(2017)穆棱市不动产权第0003933号、黑(2017)穆棱市不动产权第0003935号]经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穆棱市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34.00元,由被告***、穆棱市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4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