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海伦市俊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海伦市俊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海伦支行的帐号09×××77内的存款630000.00元,期限一年,冻结期间,停止支付; 二、查封担保人禹秀环所有的位于鸡西市西山办5043-1-6-17面积54.28平方米的房屋(产权证号为黑(2017)鸡西市不动产权第000XXXX号),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许转让、抵押、变卖、互易及办理过户手续; 三、查封担保人王波所有的位于鸡西市滴道区电厂委厂西二层1号楼0-203面积41平方米的房屋(产权证号为黑(2019)鸡西市不动产权第000XXXX号),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许转让、抵押、变卖、互易及办理过户手续; 四、查封担保人艾纯光所有的位于鸡西市西鸡西205-3-6-3面积57.24平方米的房屋(产权证号为鸡西市房权证鸡冠房字第XXX号),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许转让、抵押、变卖、互易及办理过户手续。 案件申请费3670.00元,由申请人***负担,在起诉时可以请求被告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04-09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