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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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讷河市弘元盛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人朱洪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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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讷河市弘元盛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人朱洪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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