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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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宁安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给付原告郎淑芹赔偿款62360.93元; 二、驳回原告郎淑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391元(其中案件受理费791元、鉴定费60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宁安营销服务部承担128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680元,鉴定费600元),由原告郎淑芹自行承担11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8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