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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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芜湖市繁昌县新鑫科技有限公司 芜湖市繁昌县新泰贸易有限公司 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芜湖市繁昌县新鑫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借款本金25640851.38元,支付自2018年12月30日至2019年7月8日的利息579848.53元、罚息173954.56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二、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对抵押物芜湖市繁昌县新港克里村等3套不动产[皖(2018)繁昌县不动产证明第0014367号]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60273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判决原告对被告芜湖市繁昌县新鑫科技有限公司质押的股权(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万股份,(芜)股质登记设字(2018)第162号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6002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判决原告对被告***的抵押物芜湖市镜湖区世茂滨江花园2#地块A区商业04、05、06的不动产,[皖(2018)芜湖市不动产证明第0234119号]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34417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判决被告芜湖市繁昌县新泰贸易有限公司、***、***、***分别在2800万元范围内连带清偿上列第一项债务。 六、判决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593元,由被告芜湖市繁昌县新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