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清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秦安县晨阳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清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贷款本金800万元及截止2019年11月11日产生的利息2595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11月12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3.5%计算),以及诉前保全费5000元; 二、被告秦安县晨阳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上述借款本息及诉前保全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清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8224.4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