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昌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甘0321民初1797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昌中心支公司,住***。 负责人:闫民臣,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虎,甘肃清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昌中心支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昌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返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昌中心支公司赔偿款1595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30日,于飏为其自有的甘GP5786号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昌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车损险”,保险期间自2017年8月30日起至2018年8月29日止。2018年8月13日,于生林驾驶甘GP5786号车辆与***驾驶的车辆在连霍线2444KM+800M处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在此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投保人于飏要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昌中心支公司向其全额赔偿车辆损失,但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在本次事故中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昌中心支公司在向投保人全额赔偿后,投保人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昌中心支公司出具了《机动车辆权益转让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昌中心支公司可据此向被告进行追偿,后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昌中心支公司多次要求返还,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绝返还。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偿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昌中心支公司代偿的赔偿款15950元,限于2020年9月30日前履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99元,减半收取计99元,由***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万杰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侯永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