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康乐县金牛资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乐县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乐县支行的借款本金99829.39元及利息17690.28元(截至2020年3月21日利息为17690.28元,此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本息还清时止);

二、被告康乐县金牛资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

裁判日期 2020-06-04
发布日期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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