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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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炼业支行 静宁县中邦伟业家具有限责任公司 静宁县金果实业有限公司 甘肃蒲邦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静宁县中邦伟业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炼业支行借款本金850000元、利息7344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12月23日),2019年12月24日之日起利息以未清偿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15‰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为止。 二、被告***、静宁县金果实业有限公司、甘肃蒲邦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187元、保全费4807元,由被告静宁县中邦伟业家具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告***、静宁县金果实业有限公司、甘肃蒲邦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