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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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贪污罪 |
| 法院 |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人刘海洋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0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0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2024年5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犯罪所得人民币831220元、价值63250元人民币的书法作品两幅,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
| 裁判日期 | 2020-05-21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