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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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诈骗 |
法院 | 泾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人朱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6日起至2026年11月25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裁判日期 | 2020-03-20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