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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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0000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依保险合同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25625.55元,其中支付***115625.55元,支付***为***先期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 三、***承担***鉴定费3100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十日内一次性给付) 案件受理费3091元,由***承担2000元,***承担1091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