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谷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谷支公司赔付原告赵某各项损害费用共76153.64元(扣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谷支公司垫付的10000元、被告***垫付的11656.95元,实际给付54496.69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赵某各项费用共4337.07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谷支公司代替原告赵某返还被告***垫付费用11656.95元; 四、驳回原告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义务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7元,减半收取计98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1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