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泰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景泰县人民法院(2019)甘0423民初259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泰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有责交强险分项责任限额内应赔偿原告***122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扣除垫付款10000元后,尚需给付112000元”、第三项“原告***向被告***返还其垫付款30717.20元并赔付其受损车辆修理费中的13349元,两项合计44066.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变更景泰县人民法院(2019)甘0423民初259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泰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730993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4824元,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泰支公司负担3860元,***负担96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5-15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