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煌市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敦煌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李某、***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煌市支行借款本金46272.65元、利息22453.25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借款本息合计68725.9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承担责任后可向李某、***追偿; 二、李某、***承担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按年利率17.5%计算的利息,***、***、***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承担责任后可向李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8元、减半收取759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煌市支行已预交),由李某、***负担,***、***、***承担连带交纳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7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