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煌市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李某、***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煌市支行借款本金46272.65元、利息22453.25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借款本息合计68725.9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承担责任后可向李某、***追偿;

二、李某、***承担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按年利率17.5%计算的利息,***、***、***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承担责任后可向李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8元、减半收取759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煌市支行已预交),由李某、***负担,***、***、***承担连带交纳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07
发布日期 20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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