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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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川县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泾川县支行营业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泾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川县支行借款本金96049.70元,利息3198.85元(算至2019年12月31日,从2020年1月1日起利息按年利率9%算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被告***、***、***对此笔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川县支行借款本金95922.48元,利息3192.85元(算至2019年12月31日,从2020年1月1日起利息按年利率9%算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被告***、***、***、***对此笔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川县支行借款本金99000元,利息4125.79元(算至2019年12月31日,从2020年1月1日起利息按年利率9%算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被告***、***、***对此笔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汇入泾川县人民法院账户:×××,账户名:泾川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泾川县支行营业部。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22元,减半收取2911元,由被告***负担970元,被告***负担970元,被告***负担9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9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