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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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甘肃泾川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泾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甘肃泾川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396.14元、复利12.7元、罚息1581.25元(截至2020年3月30日,之后至履行完毕前利息按年利率16.5%另行计算); 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9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