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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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川县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泾川县支行营业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泾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川县支行借款本金93258.64元、利息及罚息4075.64元,共计97334.28元(利息及罚息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之后利息及罚息按照各自本金及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被告***、***、***、***为该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川县支行借款本金79203.93元、利息及罚息3504.43元,共计82708.36元(利息及罚息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之后利息及罚息按照各自本金及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被告***、***、***、***为该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一、二项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日履行完毕,案款汇至泾川县人民法院,账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泾川县支行营业部)。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1.00元,减半收取计1950.50元,由被告***、***承担1000.00元,被告***、***承担950.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09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