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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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泾川县支行营业部 泾川创意农业花卉观赏游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泾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泾川创意农业花卉观赏游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5000元,利息24937.50元(2020年3月9日后利息以10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汇入泾川县人民法院账户:×××,账户名:泾川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泾川县支行营业部。 如果未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1830元,由被告泾川创意农业花卉观赏游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7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