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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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代偿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借款本金及利息746951.04元; 二、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74695元,并以746951.0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支付自2018年6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三、判令被告***、***、***、***、***、康乐县祥龙母牛繁育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请求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66元、律师费5000元,由被告***、***、***、***、***、***、康乐县祥龙母牛繁育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时预交上诉费12066元) |
裁判日期 | 2020-04-17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