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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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乐县华昱循环农牧产业有限公司 康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甘肃康美现代农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康乐县华显循环农牧产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康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400万元及利息,利随本清(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给付)。 二、被告甘肃康美现代农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840元由被告康乐县华显循环农牧产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时预交上诉费45840元) |
裁判日期 | 2020-05-14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