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永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永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99005元及截至2019年3月25日前的利息76555.96元,并按年利率12.2993%计付上述借款本金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11.22元,减半收取计190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8 |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