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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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岘塬信用社 永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永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300000元及截止2019年10月25日前的利息207576.48元,合计507576.48元,并按10.799%的年利率承担自2019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还清贷款本金之日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7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6 |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