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沈阳丰城巴士有限公司 沈阳二四五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丰城巴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4,427.33元; 二、被告沈阳丰城巴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 三、被告沈阳丰城巴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护理费2,200元; 四、被告沈阳丰城巴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交通费15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沈阳丰城巴士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