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合同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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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恒大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云海二手车有限公司 广西赣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南宁云海二手车有限公司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偿还借款本金914092.06元; 二、被告广西南宁云海二手车有限公司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支付借款利息(计算方式:截止至2018年3月8日的利息22214.03元,罚息98264.32元,复利4620.69元,从2018年3月9日起以借款本金914092.0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8725%上浮50%计至实际偿清之日止); 三、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由被告广西恒大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担保金额200万元为限),被告广西恒大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南宁云海二手车有限公司追偿; 四、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由被告***、***、***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自以担保金额200万元为限),被告***、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南宁云海二手车有限公司追偿; 五、如被告广西南宁云海二手车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有权就被告广西赣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玉林市经济开发区南片(岭南工业区),二环东路西侧、金港路东面【抵押权证号:玉他项(2014)第000085号】的土地使用权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以担保金额17581万元为限); 六、如被告广西南宁云海二手车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有权就被告***、***所有的位于江西省玉山县冰溪镇玉华路99号大中玉府金座1-7号、201-207号、401-××号房产【他项权证号:房他证玉山县字第××号】及上述房产的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号:玉他项(2015)第037号】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以担保金额4000万元为限)。 案件受理费1515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20453元,由被告广西南宁云海二手车有限公司、广西恒大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广西赣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8-11-29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