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盗窃罪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鲁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7日起至2020年9月6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朱家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7日起至2020年9月6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依法继续从被告人鲁军、朱家文处追缴盗窃赃款1495.33元后发还被害人张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2020-04-27
发布日期 20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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