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庄浪县陇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一项目部
甘肃庄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省庄浪县陇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庄浪县人民法院(2019)甘0825民初1979号民事判决;

二、庄浪县柳梁镇人民政府、庄浪县柳梁中学给付柳某剩余工程款31948元;

三、庄浪县柳梁镇人民政府、庄浪县柳梁中学给付柳某逾期付款利息34074.74元(自1999年7月5日至2019年10月16日止)。2019年10月17日之后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直至剩余工程款清偿之日止。

上述执行内容限判决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98元,减半收取1049元,由庄浪县柳梁镇人民政府、庄浪县柳梁中学负担598元,柳某负担451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2098元,由庄浪县柳梁镇人民政府、庄浪县柳梁中学负担598元,柳某负担15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4-09
发布日期 20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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