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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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浪县陇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一项目部 甘肃庄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省庄浪县陇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庄浪县人民法院(2019)甘0825民初1979号民事判决; 二、庄浪县柳梁镇人民政府、庄浪县柳梁中学给付柳某剩余工程款31948元; 三、庄浪县柳梁镇人民政府、庄浪县柳梁中学给付柳某逾期付款利息34074.74元(自1999年7月5日至2019年10月16日止)。2019年10月17日之后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直至剩余工程款清偿之日止。 上述执行内容限判决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98元,减半收取1049元,由庄浪县柳梁镇人民政府、庄浪县柳梁中学负担598元,柳某负担451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2098元,由庄浪县柳梁镇人民政府、庄浪县柳梁中学负担598元,柳某负担15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4-09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