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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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浏阳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浏阳市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浏阳市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浏阳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浏阳市北正南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自2017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的拆迁过渡费11566192万元,项目二期自2015年5月15日至2017年9月30日期间拆迁过渡费17232715.69元,共计28798907.69元,并支付以28798907.69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二、浏阳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述(一)项、本院(2017)湘0181民初3534号所确定除利息之外的债权,在浏阳市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资产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5795元,由浏阳市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