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浏阳锦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承德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土产日杂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承德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土产日杂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浏阳锦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烟花货款186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式:以186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浏阳锦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243元,申请费1535元,合计5778元,由浏阳锦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78元,承德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土产日杂公司负担5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0
发布日期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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