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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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三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拜城县城乡水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法院 | 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给付原告***租赁费25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二、被告新疆三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1元,被告新疆三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21元。 (被告若在本判决确定的付款期限内没有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在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申请的,没有法定情形,本院将不予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