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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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三河市金津鹏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三河市金津鹏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货款71282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71282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31日起,损失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8元,保全费760元,共计3128元由被告三河市金津鹏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