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龙州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护理费923.72元、误工费2771.16元,二项合计3694.88元(此款由被告转入本院账户后再转给原告,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龙州县支行振龙分理处,户名:龙州县人民法院,账号:20×××85);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5324.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营养费700元,三项合计6724.56元(此款由被告转入本院账户后再转给原告,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龙州县支行振龙分理处,户名:龙州县人民法院,账号:20×××85)。

本案受理费116元,减半收取58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1-22
发布日期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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