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五河县金源混凝土有限公司 蚌埠靠山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怀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五河县金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蚌埠靠山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欠付货款688039.6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自2019年4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68元,减半收取5684元,由被告五河县金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