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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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莲坡支行 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怀远县永利粮油有限公司 怀远县桂山精米厂 怀远县永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盛华粮油有限公司 怀远县南新集粮油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怀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怀远县桂山精米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其中自2018年6月20日计算至2018年9月27日利息为19615.61元,以后罚息自2018年9月28日起,以借款本金8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5927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怀远县永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怀远县永利粮油有限公司、***、***、怀远县南新集粮油有限公司、***、***、***、安徽盛华粮油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怀远县永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怀远县永利粮油有限公司、***、***、怀远县南新集粮油有限公司、***、***、***、安徽盛华粮油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即怀远县桂山精米厂追偿。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96元,由被告怀远县桂山精米厂、***、***、怀远县永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怀远县永利粮油有限公司、***、***、怀远县南新集粮油有限公司、***、***、***、安徽盛华粮油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