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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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陕西鑫众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甘泉双成新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岐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岐山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陕0323执7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鑫众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泉双成新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323民初969号民事案件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甘泉双成新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鑫众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151667.5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甘泉双成新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已私下分两次给付了申请人陕西鑫众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全部案款151667.5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323执7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6月2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