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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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一通劳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法院 |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一通劳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3876.70元、工伤医疗期工资15911.78元、工伤医疗期间护理费1825.92元、生活补助费2583.33元; 二、被告广西一通劳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医疗费(含门诊挂号费)1284.55元、交通费647元、住宿费980元; 上述费用共计57109.28元,扣除被告广西一通劳务有限公司预付的15050元,继续支付42059.28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西一通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30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