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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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源泉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柞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陕西源泉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清偿借款4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计4025元,由被告陕西源泉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