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陕西省太白山云溪谷度假中心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太白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陕西省太白山云溪谷度假中心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剩余货款56577.27元、逾期付款利息2157.68元及2019年10月24日至货款还清之日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0%计算);

二、被告陕西省太白山云溪谷度假中心有限公司支付扣留原告***的质保金10130.33元。

以上款项限被告陕西省太白山云溪谷度假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0元,由被告陕西省太白山云溪谷度假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25
发布日期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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