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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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行 安徽宏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行借款本金524124.5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支付时扣除已付利息36342.06元); 二、如被告***、***、***未在本判决确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行有权申请对抵押物(坐落于全椒县襄河镇儒林路**宏海世纪城******房屋[不动产权证号:皖(2019)全椒县不动产权第x号])进行拍卖或变卖,并对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5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57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