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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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法院 |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陕0802执1834号 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姬伟、胡秀英、石升荣、姬宏: 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姬伟、胡秀英、石升荣、姬宏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榆林市公证处于2020年4月17日作出的(2020)榆证执字第14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0年6月5日,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5日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17.7万元及利息(从2018年3月21日起至执行兑付之日止以逾期月利率以10.53‰计算);二、负担执行费3320元。但被执行人姬伟、胡秀英、石升荣、姬宏并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20年6月11日,被执行人石荣升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77000元、利息41262.93元,经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减免部分罚息后,该笔借款予以结清。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出具贷款结清证明,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榆林市公证处于(2020)榆证执字第14号执行证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于2020年6月22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