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旭丰支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822民初336号

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旭丰支行,住***。

负责人刘雄,系该支行行长。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旭丰支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全国各地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陕西省已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应急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梁裕雄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慧杰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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